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古典吉他社(建工校區)”,以下
簡稱本社。
第二條 成立宗旨:結合同好、以琴會友。使個人在課業和社團活動中平衡
發展,進而豐富生活情趣,提升音樂素養。
第三條 本社位於本校學生活動中心 6 樓社團辦公室。
第二章 社員權力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校日夜間部同學皆可參與本社。
第二條 本社社員應享受權力如下:
一、 發表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二、 有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 有享受本社福利之權利。
四、 有推薦參加內外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條 社員如中途退出社團時,繳交之社費如未滿一個月退一半,如超過
一個月不予退費。
第四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社章程。
二、 服從社員大會之各項決議案。
三、 擔任本社所交辦之各項任務。
四、 繳交社費。
五、 其他。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條 社長與幹部任期為一年,連選連任等相關規定於第八條解釋之。
第二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必要時得增減之),合奏團長一人
(必要時得增減之),總務組(副)組長、美宣組(副)組長(必
要時得增減之)、文書組(副)組長(必要時得增減之)、資料組(副)
組長(必要時得增減之)、公關組(副)組長(必要時得增減之),
等各幹部若干人。
第三條 社長之職權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指導本社,整理業務,並得代表參加各
項會議與活動。
二、 社長罷免之決議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始解散。
三、 召開社團之各項會議。
四、 督導協助各幹部組裡各項事宜。
五、 本社活動計劃與經費概算之編列擬定。
六、 為社員、幹部與指導老師之溝通橋樑。
七、 代表全體社員向學校、學生會反映意見。
第四條 社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之;各組組長不能行使職權時,
則為副組長代行之。
第五條 本社除社長一人另設顧問群。副社長及各組幹部若干人,對職權及
職責如下:
一、 副社長:設有行政與活動二人,行政副社長為協助社長督導
文書、公關、美宣、資料、總務…等之社務。活動副社長乃
為社團各項活動之籌畫、執行、檢討…等。
二、 顧問:凡本社資深社員或幹部以上之社員,皆可由社長聘為
顧問,而為解釋本組織章程之義務,並且提供經驗和社員間
的溝通協助。
三、 文書組(副)組長:負責本社平時活動文書之處理以及上課
之紀錄。
四、 公關組(副)組長:負責本社對外校聯誼、活動聯絡、接洽
之一切事宜,並且為社團發佈各項訊息之通知人。
五、 總務組(副)組長:負責掌管本社財產及經費之使用概況等,
並定期向社長及社員報告公布經費使用情形。
六、 美宣組(副)組長:負責本社社辦、活動場地之佈置、宣傳
單、海報製作…等。
七、 資料組(副)組長:負責本社各項資料獲取與建檔歸類。
第六條 本社之會議分為:社員大會、臨時召集會、籌備會、檢討會。
第七條 本社社長及各幹部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
共同投票改選之。
第八條 社長不得連選連任,除學校政策或無人接替等情況得連選連任一
次。
第九條 社長之當選為最高票候選人當選之。
第十條 各幹部由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應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得以召
開,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二條 社員大會於學期初和學期末各召開一次可視情況做召開之。
第三條 召開社員大會、臨時召集會、籌備會、檢討會等,不須經過學校核
准,方可召開。
第四條 社員大會、臨時召集會、籌備會、檢討會由社長擔任主席也可由與
會者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社員大會、臨時召集會、籌備會、檢討會之決議,以與會者通過半
數之出席者同意之。
第六條 社團若有重要之事務須立即協商,可召開臨時召集會。
第七條 社團所群眾之各項活動前,需召集籌備會籌備之與檢討會檢討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 學生會之基本經費。
三、 學生會之共同經費。
四、 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
五、 廠商資助之活動經費。
六、 前屆移交之款項。
七、 入社社員需繳交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僅需繳交一次,如中
途退社,未滿一個月退一半,如超過一個月不予退費。
第二條 本社經費之調整,需社員大會通過方可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召開社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條 本章程修改程序:
一、 提案。
二、 附議。
三、 討論。
四、 審核。
五、 表決。
第三條 本章程經由本社社員大會通過由社長公布施行,陳請課外活動組核
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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